关于印发《中国营养学会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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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营养学会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营学发【2017】008号

 

各省营养学会及会员单位:

经中国营养学会注册营养师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中国营养学会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营养学会

2017年3月3日

 

中国营养学会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考试目的

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营养师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

中国营养学会注册营养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工作。教育和考试工作组负责制定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负责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报考条件

符合《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

 

第四条 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基于注册营养师和注册营养技师的课程学习和工作要求,实践技能部分原则上不少于60%-70%。考试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 考试大纲

注册营养师教育和考试工作组拟定《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大纲》,具体内容和参考书目将随考试公告同期发布。

 

第六条 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第七条 考试时间和地点

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每年1-2次。考试时间由中国营养学会注册营养师工作委员会提前3个月向社会发布。考试结束3个月后公布成绩。

 

按《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考点设在经中国营养学会认证后的考试基地。

 

第八条 考生报名

考生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要求,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务管理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条 保密要求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违纪处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成绩发布

通过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者,经公示成绩无异议后,发放考试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其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营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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